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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进[1996]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我市实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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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53
信息简介: 企业(指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领取《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发生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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