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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三[1996]1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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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51
信息简介: 为了鼓励信用社内部职工与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已处理的呆帐贷款,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回金额的10%掌握,内部职工收回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回金额的8%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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