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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征[1997]3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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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43
信息简介: 从1997年1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应停止向企业发售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将剩余1994年版专用发票点清本数、号码后封存,并将数量、号码于1997年11月14日前书面报市局,便于市局统一安排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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