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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三[1998]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税局《<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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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41
信息简介: 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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