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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一[1998]3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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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37
信息简介: 如果销售的货物属于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该连锁企业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国税机关不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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