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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政发[1998]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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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31
信息简介: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城镇职工人数乘积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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