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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国税退[1998]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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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30:30 |
| 信息简介: | 文中第一条所述,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应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各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其对用户的发货单上列明的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