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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国税所[1998]3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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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30:29 |
| 信息简介: |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从1998年7月1日(经营日期)起,均应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照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