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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流[1998]3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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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25
信息简介: 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半年以后不再继续经营的,且其库存销售已经超过50%的,对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税(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之则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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