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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征[1998]4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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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12
信息简介: 从事旧机动车销售的单位仍可使用“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但应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及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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