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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外[1999]2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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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10
信息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在1998年7月1日以前按照中方上年实得工资的1%提取的失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998年7月1日以后企业按照中方上年实得工资的2%提取的失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市政府以津政发[1998]58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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