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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征[1999]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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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03
信息简介: 原销售单位凭旧版销售发票开立红字销售发票,冲减已缴税款,并将退回旧版销售发票粘贴到红字发票存根联后,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换票手续的不予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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