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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政发[1999]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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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30:00
信息简介: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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