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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二[1999]3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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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9:51
信息简介: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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