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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退[2000]2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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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9:14
信息简介: 国税发[2000]155号第十一条所述,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指设区的具体地理位置)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海关报送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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