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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退[2001]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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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9:02
信息简介: 对于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并按外贸企业财务核算办法核算出口货物购销业务,同时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办理退(免)税的工贸企业、保税区贸易企业等,也一律按《通知》第四条规定,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的已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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