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津地税所[2001]1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津地税所[2001]1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28:57 |
| 信息简介: | 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减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