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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流[2001]3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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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8:53
信息简介: 各有关银行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的同时,须附该银行所属独立纳税的各支行、营业部,在2001年计划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数额及1997年至2000年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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