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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所[2001]3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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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8:45
信息简介: 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均可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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