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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退[2002]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产顶进钢材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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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8:28
信息简介: 具体做法是,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免税“以产顶进”钢材或将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并抵扣免税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的税款,必须依照其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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