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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发[2002]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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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8:25
信息简介: 对从事生产、经营和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执行财政部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的,均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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