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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退[2002]3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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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8:06
信息简介: 对于生产企业2003年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生产企业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单独注明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额以及该出口额与当月出口自产货物出口额的比例、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渠道、收购金额、进项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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