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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财税政[2003]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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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8:01
信息简介: 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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