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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所[2003]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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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7:42
信息简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3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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