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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流[2003]3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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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7:36
信息简介: 纳税人发生兼并重组、改制、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库存货物不再补税,有留抵税额的不再退税。经过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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