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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退[2003]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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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7:33
信息简介: 上述内资企业应当于取得《资格证书》后30日内,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津国税退[2001]8号)文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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