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津国税退[2003]2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津国税退[2003]2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27:22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流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时,由过去需提供商务部或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统一改为需提供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其他手续和有关要求仍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22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