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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流[2003]5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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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7:10
信息简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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