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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退[2004]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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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7:07
信息简介: 若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则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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