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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征[200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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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7:06
信息简介: 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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