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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所[2004]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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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7:00
信息简介: 实行预算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事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算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实际经营成本与预算成本之间发生的差额,可在当期进行清算,已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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