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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退[2004]1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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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6:57
信息简介: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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