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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所[2004]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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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6:56
信息简介: 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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