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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所[2004]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发票纳税人减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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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6:55
信息简介: 上述代开票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减免税期间,代开票纳税人可持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每半年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退还应当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手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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