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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流[2004]5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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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6:33
信息简介: 各单位在发现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况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将应列入的增值税失控发票与该企业专用发票实际领购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税政(管)科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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