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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国税流[2006]2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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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24:57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