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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地税所[2006]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取得劳务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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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24:52 |
| 信息简介: |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收入额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畸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加征。其已纳的营业税及其附税,可从收入中减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