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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地[2006]6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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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4:33
信息简介: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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