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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征[2006]2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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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4:29
信息简介: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地税部门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内应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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