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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财税政[2007]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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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4:16
信息简介: 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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