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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所[2007]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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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3:09
信息简介: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一致,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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