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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征[2007]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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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9:48
信息简介: 纳税人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时,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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