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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劳社局发[2008]50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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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9:28
信息简介: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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