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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地税所[2008]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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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19:14 |
| 信息简介: | 企业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其2007年职工福利费已作纳税调减而增加的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冲减完毕后再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