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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进[2008]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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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9:12
信息简介: 办法》第六条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申报免税时应补充提供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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