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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地[2008]4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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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8:03
信息简介: 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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