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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地税所[2008]3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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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18:01 |
| 信息简介: | 对我市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7年8月14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