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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进[2008]1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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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7:59
信息简介: 生产企业在办理完2008年11月(免抵退税所属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手续以后出口的以及尚未出口的剩余老长贸合同项下的货物,应在申报12月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老长贸合同电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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