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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个所[2009]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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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7:52
信息简介: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减除的经营额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月扣除标准2000元执行,减征期内如国家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月扣除标准,则对上述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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