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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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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7:46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我市地税系统对分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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